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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信息简报

​​深圳企业抗疫期间用工合规管理专刊

2020年第02期)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法商律师团队                   20201月31日

 

   读

【法律锦囊】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重点问题解答

【经营贴士】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同责任提示

 

法律锦囊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重点问题解答

01

企业可否在国家或地方规定之外决定提前复工?

除保障城乡运行必需、防控疫情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澳及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复工的相关企业外,企业不可在国家或地方规定之外自行决定提前复工时间,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02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03

若企业因控制疫情需要而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04

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可以安排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被隔离的员工只是行动受限,但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身体状况安排员工参与、从事合适的工作内容,公司应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05

因假期延长及延迟复工错过工资发放日,如何处理?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因受疫情影响,可能造成部分企业延迟发放1月份工资的情形。对此,企业应尽量协调处理工资发放事宜,若能采取其他方式发放的,尽量按照原定时间发放;若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发放的,应及时告知员工,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后续发放安排,待复工后首日及时补发。

06

若企业因控制疫情需要而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根据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07

员工被派往到武汉等地出差而被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08

员工被确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的规定,治疗本次肺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因此,用人单位依法已经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但员工被确诊后的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09

员工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否终止?

    员工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隔离期间合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

 

经营贴士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同责任提示

01

疫情是否能成为免责事由的判断标准:

1)结合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

2)结合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

3)结合当事人是否迟延履行等负面影响因素。

02

因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双方需要注意什么、承担哪些责任?

本次疫情属于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事由,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小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因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自身承担扩大部分损失。

03

承包人是否可以申请工期顺延,如何提起索赔?

1)承包方不用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但承包方有其他迟延履行等负面影响因素且该因素成为致使工期延误原因之一的,不能免责。

2)承包人因延期导致成本增加可以主张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确定补偿数额。

04

不可抗力(本次疫情)造成损失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或以下原则分担:

1)因疫情导致停工的,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电话: 075523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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